关于修改协会《章程》的议案
2012年11月03日19:50
关于修改协会《章程》的议案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250号令)有关要求,对协会《章程》第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如下:
一、第二章第六条第十三款,删除“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二、第三章第二十六条原“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修改为“本团体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
三、第三章第二十七条
原条款: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修改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四、第六章第二十九条原“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为“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五、第八章第四十六条原“本章程经2009年10月21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改为“本章程经2012年11月7日四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并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