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机械行业国际产能合作企业联盟章程
2017年02月21日10:4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中国工程机械行业国际产能合作企业联盟(China Construction Machinery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Union),缩写为CCMICU。
第二条性质:中国工程机械行业国际产能合作企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以下简称“协会”)与相关单位作为发起人,国内外相关企业和服务机构自愿参加,共同推进工程机械国际产能合作的平台组织。
第三条使命:构建以境外投资、工程承包、技术合作、装备出口及相关服务为内容的工程机械行业国际产能合作平台和利益共同体。
第四条宗旨:本着服务、协调、诚信、自律、合作、共赢的原则,搭建工程机械国际产能合作全方位服务平台,建立各方协作机制,实现互利共赢,推进工程机械行业国际产能合作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联盟接受国家有关主管政府部门及其相关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联盟的主要任务是:
(一)与主管国际产能合作的政府部门对接,开展工程机械国际产能合作调研,提出政策建议,起草发展规划;
(二)参与政府间国际产能合作政策谈判、项目对接与推进工作;
(三)与金融、法律等服务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为联盟成员提供相关服务;
(四)建立联盟的沟通、协调和自律机制,制定并监督执行自律公约,维护行业秩序;
(五)为联盟成员提供政策、项目等信息服务;
(六)为联盟成员提供专业技术标准服务,推动中国标准的国际化;
(七)为联盟成员提供国际化人才教育培训等服务;
(八)为联盟成员提供专家、技术、管理等咨询服务;
(九)为联盟成员提供境外项目评价和咨询等服务;
(十)为联盟成员提供双边或多边经贸考察、洽谈、研讨等推广交流服务。
第三章联盟成员
第七条联盟实行单位联盟成员制。
第八条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内外依法设立的工程机械及相关行业的企业或机构;
(二)拥护并遵守本章程;
(三)自愿加入联盟并提出申请;
(四)具有工程机械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AA级及以上资质。
第九条联盟成员加入程序:
(一)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二)经联盟授权会议讨论通过后批准加入;
(三)颁发联盟成员证。
第十条联盟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通过联盟向有关部门提出诉求,反映意见和建议;
(三)获取联盟服务,参加联盟活动;
(四)监督联盟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
(五)自愿加入联盟和自由退出联盟权;
(六)联盟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联盟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自律公约等规定,执行联盟决议;
(二)服从联盟的监督与协调;
(三)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足额缴纳联盟规定的有关费用;
(五)维护联盟共同利益和声誉,保守联盟商业秘密;
(六)联盟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退出联盟程序
(一)联盟成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出联盟:
1.自愿提出退出联盟的;
2.不缴纳相关费用时间1年以上的;
3.有损害联盟权益行为的;
4.不执行联盟决议的;
5.有严重不守法、不诚信行为的;
6.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自律公约规定及其他行为的;
7.发生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联盟成员,即自动失去联盟成员资格;
(二)发生第十二条(一)中2~6条情况时,经联盟授权会议表决通过,取消联盟成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三)退出联盟须交回相关证件,已缴纳的费用原则上不退还。
第四章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联盟的组织机构由联盟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及各工作委员会组成。
联盟成员代表大会由全体联盟成员单位代表组成。
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理事长由“协会”代表担任,副理事长由理事单位代表担任,秘书长由理事长推荐。
第十四条联盟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代表大会批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联盟成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大会须有2/3以上的联盟成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2/3以上出席代表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联盟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表决本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单位;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收费标准;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在联盟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工作,对联盟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单位由联盟成员单位推荐,联盟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首届理事会由联盟发起单位组成。
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每年至少1次,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2/3以上出席理事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二)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三)决定联盟成员吸收和除名;
(四)审核联盟章程;
(五)审批内部管理制度;
(六)执行联盟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七)向联盟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其任职条件为:
(一)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应为其单位的决策层人员;
(二)具有相当的领导能力、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
(三)无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一条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任期为每届5年。可连选连任,最多连任1届。如因原单位岗位变动或达到规定年龄等原因更换人员时,由原单位重新派人出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提名秘书长人选,报理事会审议;
(三)任命副秘书长及聘任秘书处工作人员;
(四)决定秘书处内设职能部门和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
(五)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六)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七)领导联盟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二条秘书处
秘书处为理事会常设执行机构,与“协会”秘书处合署办公。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三条工作委员会
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工作委员会,在秘书处协调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四条联盟的经费来源:
(一)联盟成员缴纳的费用;
(二)联盟成员提供的赞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接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费用;
(五)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的捐赠;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确保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运作,并接受合法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审计。
第二十六条联盟的资产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协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联盟换届之前,须接受理事会或“协会”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联盟的资产。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二十九条章程由联盟秘书处负责组织修改,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联盟成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联盟成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章终止
第三十一条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联盟终止动议,由全体联盟成员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联盟终止前,应当在“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联盟理事会和联盟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