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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配套件分会工作条例

2021-07-14 13:01:11


总 则


第一条:工程机械配套件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以下简称总会)下属的专业性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地位。分会是由全国工程机械配套件行业的制造企业、科研、检测、维修、流通、使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盈利性的行业组织。

第二条:分会的宗旨是: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贯彻政府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共同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工作,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国工程机械配套件行业的发展。

第三条:本分会受总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遵守总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分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建和开展工作。本分会的会员可以同时参加其他分会和协会。

第四条:本分会依据总会的“章程”及“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分会“工作条例”,如有与总会“章程”相悖之处,以总会“章程”为准。

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分会在工程机械配套件行业具有提出建议、组织协调、自律监督、信息沟通、咨询服务等职能。具体的业务范围是:

1、对行业和企业的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组织经验交流;向总会和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情况和企业的意见并提出建议。

2、开展行业生产销售及经济指标的统计汇总,对市场发展情况提出分析意见;为会员制定发展计划和销售方案提供统计服务;为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供咨询建议。

3、协助主管部门组织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开展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工作。

4、收集并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产品质量信息,宣传推进名牌产品战略。

5、开展行业技术交流与培训活动,组织会员参加及参观国内外专业展览。

6、组织制定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组织行业内的价格协调、价格自律工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的权益。

7、受会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委托进行各种咨询和服务工作。

8、完成总会和有关领导部门交办的工作。

会 员

第六条:本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凡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工程机械配套件行业的产品制造、科研、检测、流通、维修、使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承认总会的“章程”及分会的“工作条例”,自愿加入本分会的,均可向分会申请入会。

第七条:申请入会的单位应填写“会员申请登记表”交分会秘书处,经分会初审同意报总会审核批准,将总会的“会员证书”发至申请单位,即成为会员。如已是会员单位申请参加本分会活动,应填写“参加工程机械配套件分会活动登记表”,经分会审议批准并报总会备案,即可参加本分会活动,享有分会会员的权利,应尽分会会员的义务。

第八条:会员单位的代表应为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一名单位负责人。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变更时,新的法人代表自然取代成为会员单位的代表。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

1、在分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分会的各项活动;

3、优先享受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含分会网站上提供的服务);

4、对分会工作提出建议及批评;

5、有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总会的“章程”和分会的“工作条例”,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履行行规、行约,维护协会的声誉和行业的共同利益;

2、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分会委托的工作;

3、及时如实按规定提供本单位的月、季、年度统计信息;

4、向分会提供可宣传和推介的资料;

5、会员单位设网络负责人,与分会网站配合并接受分会网站指导;

6、会员单位名称、地点、法人和联系人变更要及时通知秘书处;

7、按规定及时向分会交纳会费。会费标准为:会员2000元/年、理事单位25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副理事长单位3500元/年、理事长单位4000元/年。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无正当理由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并不参加分会的活动,分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分会不再提供服务。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1、审定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及行规行约;

2、选举理事单位组成理事会;

3、审议分会的工作报告,对分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讨论决定分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分会的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四年换届一次。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届,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总会批准。

分会理事单位应是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力且有一定规模和发展前景的、关心行业发展,多年来对分会工作积极支持并做出贡献的会员单位。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分会工作,理事会应每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1、贯彻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审议通过分会秘书处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对秘书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讨论决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分会的重要工作事项。

分会常务理事单位是由理事单位中,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兼顾科技进步和入会时间、并能经常主动向分会提出工作建议的单位组成。

分会副理事长在常务理事单位中经民主协商推举产生。

第十四条:分会理事长单位由总会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由理事长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单位负责人担任。理事长是分会的主要负责人,其职权是:

1、贯彻执行总会对分会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2、召集并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

3、组织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4、在分会理事会闭幕期间,决定分会的重要工作事项,签署分会的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五条:分会秘书处为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全面负责秘书处工作。秘书长人选由总会和分会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总会对分会工作的要求,完成总会下达的工作任务;定期向总会报告工作,重要活动应事先向总会报告;

2、贯彻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负责编拟分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并向理事会、会员大会及总会报告。在理事会闭幕期间,有关重要事项应事先向理事长报告;

3、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4、经常分析工程机械行业发展状况和市场需求,引导配套件行业发展方向;

5、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6、聘任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并向总会备案;

7、负责秘书处的财务管理和经费开支的审批,向总会交纳管理费;

8、负责对申请入会单位的初审并上报总会审批。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经费开支要厉行节约。分会应配备具有专业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管理财务。

第十七条:分会的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项目所收取的费用;

5、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分会的经费开支用于:

1、分会组织行业活动的支出;

2、秘书处的办公用费、差旅费及其他公务费;

3、工作人员的津贴及福利待遇等;

4、邀请专家、学者讲学、咨询的报酬;

5、对分会工作做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的奖励;

6、按规定向总会上缴管理费;

7、其他合法开支。

第十九条: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附 则


分会秘书处的办公地点设在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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