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及预应力机械分会工作条例
2021-07-26 15:09:38
钢筋及预应力机械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钢筋及预应力机械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以下简称协会)下属分支机构,在协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分会的宗旨是:在协会领导下,为政府、行业、会员、用户服务;成为政府和企业、用户的桥梁和纽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自律行业行为;促进钢筋及预应力机械行业的不断发展。
第三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章程及协会有关规章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协助协会做好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条
分会的设立、撤销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
分会秘书处地址设在河北省廊坊市,挂靠单位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分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钢筋加工机械、预应力机械、钢筋机械连接、钢筋加工配送;
(二)研究探讨钢筋及预应力机械行业的发展动态、技术方向、政策法规等,为政府制定行业重大决策和行业发展指导意见提供服务和提出建议;
(三)搭建行业和企业技术交流平台;交流推广企业先进管理经验;推广行业的创新技术成果;开展企业诊断和咨询服务等,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四)接受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调研和论证并提出建议,为设备用户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性意见;
(五)受协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制修订有关钢筋及预应力机械行业的各类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开展宣贯工作;
(六)开展用户满意度调查、企业产品质量调研等工作,收集和反馈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协助政府做好质量管理工作,促进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和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
(七)研究探讨国内外钢筋及预应力机械市场需求,开展行业市场发展调研和产品质量管理工作,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八)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活动,加强与各国同行业协会及企业的联系与沟通,为钢筋及预应力机械行业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九)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提高行业企业形象和市场信誉;
(十)在协会统一安排下,组织承办、举办或者合作举办国内外展览会、技术交流会、产品推广会,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进步;
(十一)按照协会的部署,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和网络信息工作,为政府部门制订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提供依据,为企业研究市场提供服务;
(十二)组织开展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其它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全行业职工队伍素质;
(十三)接受委托组织开展行业产品的技术鉴定、科技成果评价等业务;
(十四)向政府反映行业及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诉求,在行业中贯彻落实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五)承接协会交办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严格执行协会在国家发改委信用中国网站所公示的收费项目,杜绝公示信息项目之外的任何收费。
第七条分会按照协会的要求和工作条例在专业领域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及分会工作条例;
(二)有加入分会的意愿;
(三)在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单位需向分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会员申请登记表以及单位简介并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分会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核实,分会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报协会审批;
(四)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由协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五)会员单位的代表是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会员单位法人代表变动时,新法人代表自然取代原法人代表成为会员单位代表。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分会权利:
(一)
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分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分会活动并获得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分会工作条例和各项规定;
(二)
执行分会的决议;完成分会交办的工作。
(三)
按规定交纳协会会费;
(四)
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五)
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分会工作条例和各项规定的行为,经协会批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除名的处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连续两年不按要求参加分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分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分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及时修改会员名册,上报总会秘书处并及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分会按照年度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总结分会年度工作,制定重点工作计划,发布行业发展相关信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提交审议相关议案,经大会通过,报协会批准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
选举设立分会理事会;
(二)
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三)
决定分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四)
选举和罢免分会理事;
(五)
审议分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在全体会员中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分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协会章程及分会工作条例,关心、支持行业和分会工作;
(二)按时交纳协会会费,积极参加分会活动;
(三)依法经营,诚信自律,企业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在本领域中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
(四)应当具备较强的议事能力。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增补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并报协会批准;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七)制定分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每届3次以上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必要时,分会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分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
第二十九条
会长和秘书长的产生由协会会长按照协会《章程》的相关条件提名,经分会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后,提交协会秘书处审批通过。
第三十条
会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秘书长的聘任,报协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会长的领导下,负责分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提名分会其他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三)组织完成分会年度业务活动,相关信息和工作总结报送协会;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经2019年11月27日第七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并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如有与协会章程相悖之处,以协会章程规定条款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分会理事会。自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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