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2022-10-13 13:37:19
《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7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把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作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和基础保障”。2021年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加快自有建筑工人队伍建设”等工作任务。2022年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再次提出“鼓励建筑企业培育自有建筑工人”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要求,市住房城乡建委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我市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松散、劳务作业范围不清晰、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拖欠问题未得到根治等突出问题,会同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委、市税务局、市总工会等7部门制定了《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其目的,一是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大力培育企业自有工人,逐步取消“包工头”环节;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质量安全管理,推行项目上全面自有工人施工试点;三是单列职工教育经费,加强技能培训,提升工人技能素质;四是强化建筑工人组织管理,提高工人待遇,保障工人权益。
二、主要内容
《方案》从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工作要求三个方面为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大力培育建筑企业自有工人和专业作业企业,强化质量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通过改革试点,到2025年底,力争实现有专业技能等级的建筑工人占比达80%以上,其中,中级工及以上技能工人占比达70%以上;力争实现建筑企业自有工人占比达40%以上。
(二)试点内容
一是深化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二是引导劳务企业转型发展;三是大力培育企业自有工人;四是全面强化质量安全管理;五是不断提升建筑工人技能水平;六是不断加强建筑工人从业保障;七是探索创新激励机制。
(三)试点范围
1.试点项目:一是主城都市区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二是按照《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复杂认定标准和程序的通知》(渝建发〔2021〕3号)认定标准要求认定为技术复杂的项目。
试点项目自2022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推行自有工人施工试点。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要逐步实现项目上全面自有工人施工,或者自有专业作业企业(全资、控股或参股的专业作业企业)施工;已开工或已招投标项目可分阶段实施。
2.试点企业:确定了我市第一批22家试点企业。试点时间从2022年10月至2025年12月。要求试点企业大力培育自有工人,所承接工程项目逐步实现全面自有工人施工,或者自有专业作业企业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强化安全生产;试点前已开工或已招投标项目可分阶段实施。
(四)主要任务
一是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
1.引导劳务企业转型发展。一是转型为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二是转型为专业作业企业。
2.发展专业作业企业。一是实行备案登记制,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以作业班组形式参与施工;三是具备基本技能水平;四是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建筑工人缴纳社保;五是强化信息管理。
3.大力培育企业自有工人和自有专业作业企业。一是大力培育企业自有骨干工人队伍;二是积极发展自有专业作业企业。
二是全面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1.压实总承包企业主体责任。总承包企业作为用工主体,对所承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和工人工资支付等负总责。
2.全面实施实名制管理。建立完善全市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数据库,动态记录建筑工人考核培训、从业情况等相关信息。
3.实施建筑用工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构建我市建筑用工诚信管理体系,将专业作业企业和建筑工人纳入诚信评价,实施“红黑名单”管理,向社会公开。
4.切实加强建筑工人组织管理。项目负责人作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建筑工人事项的管理;专业作业企业负责人作为班组长、技术骨干和带头人,要带头落实好现场管理规定,施工期间工地出勤率原则上不低70%。
5.构建与技能等级、质量安全挂钩的薪酬机制。引导企业建立薪酬激励机制,大力提倡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培养使用高技能人才和高薪待遇。
三是提升自有工人技能水平。
1.提高职工教育经费及相关费用标准。一是按工资总额的2.5%~4%单列建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作为非竞争性费用;二是优化定额编制。
2. 加强行业技能培训与考核评价。一是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二是充分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三是全面开展技能人才评价。
3.广泛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一是发挥劳动和技能竞赛引领作用;二是健全劳动和技能竞赛成果转化机制。
四是进一步保障建筑工人权益。
1.逐步提高建筑工人社会保险覆盖率。在逐步实现社保统筹、应参尽参的基础上,优先确保建筑工人工伤保险参保率100%。
2.进一步提高建筑工人待遇。健全建筑企业自有工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3.进一步改善建筑工人工作环境。不断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条件,大力改善建筑工人生活区居住环境。
三、核心条款
本《方案》核心条款共2条,其一就是大力培育企业自有工人;其二就是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一)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构建以自有工人为主的多元用工方式
一是提出了“自有工人”概念。建筑企业自有工人是指:具有一定专业技能水平,与建筑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社会权益有保障,安全生产有保证,有较好经济收入,所属企业对其进行持续的培训和管理的工人队伍。二是取消“包工头”环节。《方案》要求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大力培育自有工人和自有专业作业企业,并且要求企业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法为建筑工人缴纳社会保险,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取消“包工头”,让农民工直接对接企业,成为企业的员工;企业对他们进行持续培训,成为企业的自有工人。这样既利于企业优化项目管理,节约管理成本,便于企业可以把节约下来的成本转化为农民工的工资,为农民工们谋取更多利益。三是构建了多元用工方式。根据施工作业需要,企业要建立技能工人配备合理、专业工种配套的施工作业班组,原则上以企业自有工人和自有专业企业为主,以长期稳定协作的本乡本土临时用工和以工代赈用工为辅,杜绝使用临时挂靠、未经考核的外部流动人员或没有实名制信息的人员,谨慎使用纳入“黑名单”记录的企业和人员。但其他形式用工数量不得超过本项目上企业自有工人总数的15%。四是明确了企业自有工人数量认可办法。以下建筑工人才能被认作为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自有工人。(1)与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建筑工人;(2)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出资成立的全资专业作业企业的建筑工人;(3)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出资控股50%以上的专业作业企业的建筑工人;(4)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出资控股50%以上的装配式部品构件工厂或钢结构等工厂的建筑工人。(5)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主要控股股东(其股权占25%以上)个人出资控股50%以上的专业作业企业的建建筑工人。
(二)全面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压实各方主体责任
一是压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要主动关心质量、追求质量、创造质量,自觉推动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建设单位要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积极支持和大力推进企业自有工人施工方式,对试点项目实行优质优价奖励办法,在招投标文件及合同中给予明确;对于技术复杂项目,按照相关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二是压实建筑企业主体责任。总承包企业作为用工主体,对所承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和工人工资支付等全部负总责,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同时,所有建筑企业既是改革的执行者,也是改革的受益者。建筑企业要切实增强改革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紧密结合企业实际,把培育自有工人和发展专业作业企业相关工作抓紧抓实抓好。要制定自有工人培育计划,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操作不断提高自有工人技能水平和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做好建筑工人各项保障工作,降低建筑工人的流动性,增强建筑工人的职业性和归属感;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不断提升建筑工人入会率。
三是压实试点企业主体责任。试点期间,各试点企业要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大胆创新,先行先试,不断总结,积极培育自有工人,所承接工程项目逐步实现全面自有工人施工,或者自有专业作业企业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强化安全生产。在试点第一年、第二年企业自有工人数量应分别达到《试点企业自有工人配备数量》(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自有工人配备数量》)总人数的25%、70%以上,第三年应符合《自有工人配备数量》相关要求。
四是压实试点项目承接单位责任。自2022年12月1日起,纳入试点范围的试点项目,全面推行自有工人施工试点,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在承建项目上企业自有工人人数在试点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应分别达到施工现场总人数的10%、25%、50%以上。在试点前已开工或已招投标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合同签订情况分阶段、分步骤实施,逐步以自有工人或自有专业作业企业替换原劳务资质企业。
五是压实非试点企业责任。积极支持和鼓励非试点企业大力培育企业自有工人,开展自有工人或自有专业作业企业施工。非试点企业自有工人数量达到《自有工人配备数量》的,可享受试点企业相关优惠政策。有意愿加入试点的企业,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提出申请,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直至全市全面实施。
六是压实专业作业企业责任。专业作业企业作为建筑工人从业的合法载体,以作业班组形式参与工程施工。施工总承包企业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和劳动保障负总责,专业作业企业接受总承包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对分包范围内工程质量安全和劳务用工具体负责。专业作业企业实行备案制,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专业作业企业的建筑工人应经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具备基本的技能水平;专业作业企业应当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法为建筑工人缴纳社会保险,鼓励企业与建筑工人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专业作业企业根据工程项目需要,可以使用其他形式用工,但其他形式用工数量不得超过本项目上企业自有工人总数的15%。
四、相关激励措施
(一)试点企业自有工人符合《自有工人配备数量》要求,近2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一般事故,技术负责人满足资质标准,不考核业绩,可直接申请市级权限内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总承包资质或不高于其总承包资质的相关专业承包资质。
(二)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前300名的市内总承包企业,自有工人符合《自有工人配备数量》要求,近2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一般事故,技术负责人满足资质标准,不考核业绩,可直接申请市级权限内不高于其总承包资质的相关专业承包资质。(四)对试点企业和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前300名的企业下放自有工人培训考核权限。企业建立完善自有工人培训考核体系后,可以自主开展自有工人培训考核,考核结果统一录入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管理系统。(五)在评选安全文明工地、优质工程奖等各类评优评先时,将企业自有工人队伍建设情况作为各种评选、评优的重要考核内容,优先考虑采用自有工人施工的项目和培育自有工人试点企业。(六)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出资成立的专业作业企业或控股、参股的专业作业企业,在分包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的自有工程项目作业任务时,不受专业作业企业最多5个专业的限制要求。(七)加强与市场监管、经济信息、税务部门的协作,对于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以及专业作业企业,继续落实在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相关减税降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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