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分会工作条例
2022-04-12 08:50:35作者:分会秘书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筑起重机械分会属的分支机构。本分会接受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条本分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促进建筑起重机械行业发展。
第三条分会的发展目标和定位:全球专业的建机行业团体组织。
第四条本分会秘书处的地址设在长沙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分会有提出建议、组织协调、自律监督、信息沟通、咨询服务等职能。具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对本分会改革和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制定本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等重大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对与本分会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规章的运行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反映本分会意见,提出需要完善的建议;
(三)总结交流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指导企业探索深化改革、完善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推广改革与管理的创新成果,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四)组织企业开展技术交流活动,完善技术市场,大力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不断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不发展个人会员。根据需要,分会可聘请关心行业发展、热心行业工作并熟悉行业情况的专家、学者和对行业发展有过贡献的同志为顾问、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
第七条会员条件
凡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建筑起重机械或相关配件制造企业、科研设计检测单位、维修使用单位及其他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拥护本分会条例,愿意加入本协会者,均可提出入会申请。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入会的单位向分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分会秘书处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后,向申请单位发入会申请表;
(三)申请单位填好入会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后寄交分会秘书处;
(四)入会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会长签字后即可参加分会活动。
(五)本分会吸收的会员,上报批准后,即可成为会员,并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六)单位会员资格不因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代表变动而变更。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分会的活动;
(三)优先享受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分会的决议、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二)完成分会交办的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分会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会。并上报协会备案,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任免
第十三条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理事单位的产生
理事单位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理事会由理事单位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原则上不超过20人)。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任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建筑起重机械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副秘书长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八条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本届会长如换届,有权推荐下一届会长及秘书长候选人员;
第十九条理事单位不按期缴纳会费,或无故一年不参加分会活动的,降为普通会员。
第二十条数据统计。会员单位须根据分会要求报送行业统计数据,并享有协会(分会)提供的数据服务,申请协会以统计数据为依据的行业资信和市场情况的证明;会员单位不按期提交统计报表,不享受相关的数据服务;理事单位两次不按期提交统计报表,降为普通会员。协会(分会)保证数据严格按制度管理和保密,不向无关人员散发数据,保障企业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可根据需要对副会长单位和理事单位进行增补和调整,由单位提出申请,或秘书处提出名单,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二条副会长单位必须指定单位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副厂长)职务以上人员为代表,本人无故一年不参加分会活动的降为理事单位。
第二十三条分会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分会秘书处为分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五条本分会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分会会费征收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于2009年10月26日通过,2017年11月6日首次修订,2018年11月6日第二次修订,2019年6月21日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分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