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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2-11-29 22:57:35 作者:双碳委

 第一章

   第一条 双碳工作委员会,英文名称:Carbon Peak and Neutrality Working Committee of China Construction Machinery Association,以下简称“双碳委”,是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属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双碳委的宗旨是:在协会的统一领导下,为政府、行业、会员和用户服务,成为政府、企业和用户间的桥梁与纽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诉求,自律行业行为;促进推动中国工程机械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按照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划和要求,早日实现工程机械行业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双碳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紧紧围绕碳达峰、碳中和双目标,开展章程规定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条 双碳委的设立、撤销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 双碳委秘书处的地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双碳委具有行业政策研究、规划协调、标准编制、会员利益维护和诉求反馈、行业自律监督、信息沟通统计、咨询、检测和认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组织、会展服务和国际合作等职能。双碳委的具体业务范围是:(一)开展国内和国际双碳政策和法规调研研究,探讨编制行业双碳发展目标、任务、规划、技术方向路径和实施指导意见等,为政府制定行业重大决策和行业发展提供服务及提出建议。

  (二)协助协会就政府或相关主管单位的委托,组织或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有关双碳的各类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贯彻实施;同时根据标准,开展行业检测和认证等方面的工作。

  (三)组织行业企业加强与绿色低碳发展有关的政府部门、科研院所、金融机构、律所等专业组织的联系和合作,促进推动与双碳有关的科学技术、示范项目在工程机械行业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四)总结交流行业企业绿色低碳经验;探索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技术和路径;推广企业绿色低碳发展的创新成果;促进企业建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和模式;开展绿色低碳发展咨询服务等,不断提高企业的绿色低碳发展能力。

  (五)在行业中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双碳方面的政策法规,通过协会向政府反映会员单位及行业企业的愿望和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六)对行业内有关双碳方面的重大投资、技术改造、开发项目、商务活动进行调研和论证,为工程机械主机和零部件制造企业及园区绿色低碳改造建设和行业用户就绿色低碳工程机械的采购、施工和项目招标提供参考依据。

  (七)对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工程机械行业双碳技术设备市场需求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究,开展市场调研,反馈市场需求 ;利用协会网站、简报和组织媒体资源宣传行业双碳发展状况。

  (八)在协会统一安排下,开展国际交流活动,加强与国际机构、各国同行业协会及企业的联系与沟通,提供行业双碳相关的咨询服务。

  (九)接受协会委托,制定行规行约,协调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提高企业形象和市场信誉。做好行业内部的价格监测和价格自律工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十)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在协会统一安排下,举办相关论坛、会议等活动,特别是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国内外展览会、技术交流会、产品推广会等,组织会员参观、参展;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进步,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国际合作创造条件。

  (十一)在协会统一指导下开展行业统计、信息收集、数据整理和分析工作,为行业提供权威信息,为会员研究市场提供服务。

  (十二)在协会统一指导下,组织开展行业职业技能培训,组织行业各类业务培训工作,提高行业双碳人力资源整体素质。

  (十三)保护企业自主知识产权。

  (十四)承担协会交办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严格执行协会在发改委信用中国网站所公示收费项目,杜绝公示信息项目之外的任何收费。

  第七条 双碳委按照工作条例在专业领域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并按照协会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三章

  第八条 双碳委的会员为单位会员。申请加入本双碳委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协会章程和双碳委工作条例;

  (二)有加入双碳委的意愿;

  (三)在双碳委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入会的单位需向双碳委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1.会员申请登记表以及单位简介;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核实,双碳委常务理事会对新会员进行审议通过后由双碳委负责人签字批准报审批,由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四)会员单位的代表是单位法人或其授权人;会员单位法人变更时,协会会员单位代表相应变更。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双碳委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双碳委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获得双碳委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双碳委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及双碳委工作条例,履行行规行约,维护协会的声誉和行业的共同利益,执行双碳委的有关决议。

  (二)积极参加双碳委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双碳委委托的工作。

  (三) 及时提供本单位的准确统计信息及提供交流资料。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双碳委,并交回协会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经双碳委常务理事会同意,报协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届五年。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双碳委工作条例,并报协会批准;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决定双碳委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机构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双碳委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过半数产生。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双碳委工作。理事会五年一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需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双碳委负责人。

  (三)研究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报协会批准;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审议秘书处人员聘用方案;

  (七)讨论决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双碳委的重大事项;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双碳委理事会设会长 1 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 人。负责人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届任期 5 年。

  第十九条 双碳委会长、秘书长的产生由协会按照协会《章程》相关条件提名,经双碳委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过半数后,提交协会秘书处审批通过。特殊情况下,协会可直接提名或任命分支机构负责人。双碳委负责人对协会法人代表负责。未经批准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负责人;设立荣誉职务须报协会批准。

  第二十条 会长和秘书长职责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及其他行业活动;

  (二)组织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三)受理事会委托,签署批准理事会通过的双碳委秘书处年度财务报告、秘书处人员聘用方案及其他重要文件;

  (四)其他决策事宜。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秘书处为双碳委的常设办事机构。

  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主持秘书处全面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及理事会的决议;

  (三)制定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和秘书处专职人员聘用方案,报协会批准;

  (四)向理事会及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总结;

  (五)拟定内部管理制度、工作程序、考核机制,报协会批准。

  (六)组织完成年度业务活动,相关信息和工作总结报送协会。

  第二十一条 双碳委秘书长单位应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及通讯文印等工作条件,并积极协助双碳委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决议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双碳委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审批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如有和章程相悖处,以协会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秘书处。

  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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