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2022-11-30 22:57:23 来源:新华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行业协会通过制定标准引领行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技术标准的时效性和先进性,根据国家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结合行业实际情况,中国氯碱工业协会决定制定并发布团体标准。为规范和加强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由中国氯碱工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协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编制要求。为确保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理性,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引领性原则。坚持市场主导和服务产业的原则,对于产业发展急需或对产业发展有显著或重大影响的应积极制定团体标准,团体标准应服务于促进产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先进性原则。鼓励制定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水平的团体标准,积极参考同类型国际(ISO)和国外先进标准,确保团体标准的水平和质量。
(三)一致性原则。协会团体标准应与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和有关政策法规保持一致。
(四)先行性原则。对于尚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急需又不能及时纳入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可先行制定协会团体标准,并为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定提供技术支撑。
(五)时效性原则。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求,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周期要短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一般为1年。
(六)提升性原则。对于目前已落后于发展需求或显著落后于国际标准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如不能得到及时修订,可先行制定协会团体标准,提升标准水平,为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修订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构成。团体标准的协会代号由中国氯碱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英文名称缩写CCASC五个大写英文字母构成。
示例:T/CCASC ××××—××××
第五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
示例:T/CCASC ××××—××××/ISO××××:××××
第二章 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技术组织
第六条 协会团体标准由中国氯碱工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管理,由标准起草工作组负责编制。主编单位对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各阶段文稿的质量和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第七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是指为制修订某一专项标准组建的相关标准化工作小组。
第八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氯碱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检验和应用等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
(二)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熟悉和热爱标准化工作,积极参与标准化活动;
(四)具有较好的文字水平和外语水平。
第三章 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
第一节 立项
第九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管理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审查、报批、审批、发布、备案、出版和复审等。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根据实际需求向中国氯碱工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提出团体标准的立项申请(建议),并填写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
第十一条 立项申请须附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该标准所属专业发展和标准化工作现状;
(二)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和必要性;
(三)标准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的说明;
(四)本标准与相关标准的关系;
(五)需提交的有关证实性资料(必要时);
(六)国内外标准水平对比分析(适用时)。
第十二条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收到立项建议后,负责进行审核、归类、汇总、组织审查和公开征求意见。经审查通过并统筹协调后,下达标准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要调整,应填写《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见附件2),按标准立项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对不予立项的项目,中国氯碱工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应向项目申请提出者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节 起草
第十五条 经批准立项的标准,应当确定主要起草人员,组成标准起草工作组,开展起草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现状分析、必要的检验或试验验证等。
第十六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写格式应符合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和相关要求,同时编写编制说明(见附件3)。
第十七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团体标准草案后,应向使用本标准的生产者、消费者、管理者、研究者等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征求意见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文件应包括团体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
第十八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日。
第十九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并在分析研究后做出处理,不接受的应说明理由。必要时可重新或定向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根据有关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修改,提交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4)及有关文件,提请审查。
第三节 审查
第二十一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审查由中国氯碱工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组织进行,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协会团体标准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审查时,中国氯碱工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应在会议前一个月将协会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相关文件提交参加审查会议的专家。函审时,应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一个月将函审通知和协会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送审稿函审单”(见附件5)提交给相关专家。
第二十三条 采用会议审查时,应形成“会议纪要”(见附件6),并附参加审查会审查专家名单及签字,出席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须填写“送审稿投票单”(见附件7);采用函审时,须填写“送审稿函审单”,并应写出“函审结论”(见附件8)。
第二十四条 会议审查时出席会议的专家(代表)人数或函审时有效回函的专家人数不得低于专家总人数的四分之三。会议审查“投票单”和有效回函“函审结论”中有四分之三及以上的审查结论为“同意”时,方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会议审查或函审结论为不通过的,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对送审稿及相关资料进行相应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
第二十六条 重新审查没有通过者,撤销该项目。
第二十七条 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关,不能制定成正式标准,该项目将被终止。
第四节 报批
第二十八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应根据审查结论和意见提出协会团体标准报批稿,报中国氯碱工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审核。报送的材料应有:
(一)协会团体标准报批单(见附件9);
(二)协会团体标准报批稿三份;
(三)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各两份;
(四)协会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五)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协会团体标准,应提供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印件)和译文各一份及标准对比表; (六)上述全部文件的电子版本。
第四章 审批、发布和出版
第二十九条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对协会团体标准报批稿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有关规定的,退回标准起草工作组,完善后重新上报。
第三十条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对审查合格的标准进行编号,填写协会团体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0),报送中国氯碱工业协会审批。
第三十一条 通过审批的协会团体标准,由中国氯碱工业协会发布公告并实施。发布的协会团体标准由中国氯碱工业协会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和中国氯碱协会网站(www.ccaia.org.cn)公布。
第三十二条 协会团体标准由中国氯碱工业协会负责出版发行。
第三十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由中国氯碱工业协会负责解释,版权归中国氯碱工业协会所有。
第三十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所有报批材料,由中国氯碱工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五章 复审
第三十五条 协会团体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相关专业领域的发展需要,由中国氯碱工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组织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六条 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一般要求参加过协会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的人员参加。复审时应填写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件11)。
第三十七条 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协会团体标准确认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协会团体标准不改顺序号,年号后加确认年号(用括弧方式标示);
(二)需要修订的协会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十条执行。修订的协会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号改为修订后批准发布的年号;
(三)己无存在必要的协会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使用。
第六章 修订
第三十八条 当协会团体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
第三十九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修改内容,应填写《标准修改通知单》,整理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结论等),按标准报批程序办理。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审查纪要;
(三)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四十条 在修订过程中因技术等原因,不能按期或无法完成预定标准修订项目的,由标准起草工作组提出延期或撤项申请,延迟或终止该项目计划。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氯碱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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