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机械化分会工作条例
2023-09-22 10:28:55
施工机械化分会工作条例(2023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施工机械化分会是下属的分支机构,是由我国从事建筑、交通、城建、能源等的施工企业、机械化施工企业、设备租赁企业、工程机械制造商和其他有关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及社会团体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英文名称: CCMA-Construction Mechanization Branch。
第二条 分会的宗旨是:促进我国施工机械化整体水平的提高和工程机械行业的迅速发展,搭建行业技术交流与信息交流的平台,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本分会受(以下简称总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遵守总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建和开展工作。
第四条 分会秘书处地址设在廊坊市,挂靠单位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分会在施工机械化行业具有行业管理、组织协调、自律监督、信息沟通和咨询服务等职能。分会的业务范围是开展施工机械化技术交流、咨询服务、业务培训、标准信息等,具体包括:
(一)研究探讨施工机械管理、施工机械化行业的发展方向、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施工机械化的技术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技术攻关和协作,向工程机械制造企业反馈用户需求信息,增进工程机械研究制造企业与使用单位的联系。
(二)根据市场的需求研究施工机械化问题,探讨机械化施工新技术,努力提高施工机械化整体水平和经济效益。
(三)总结、交流、宣传、推广国内外施工机械化技术及施工机械管理经验,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各国同行业协会及企业的合作,提供施工机械化行业相关咨询服务。
(四)开展施工机械专家库建设工作,开展行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服务,普及施工机械化技术知识,提高施工机械技术管理与施工机械化行业职工队伍的素质。
(五)受协会或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参与制修订施工机械使用管理、施工机械化行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六)受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施工项目和机械管理制度的可行性进行前期调研和论证,沟通信息,协调关系,促进行业结构的合理调整,为企业决策提供建议。
(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上级协会交办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本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协会章程和分会工作条例;
(二)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三)在本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第七条 申请入会程序:
(一)申请入会的单位需向分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会员申请登记表以及单位简介;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核实,分会常务理事会对新会员进行审议通过后由分会秘书长或会长签字批准报审批,由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四)会员单位的代表是单位法人或其授权人;会员单位法人变更时,协会会员单位代表相应变更。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享受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分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及分会工作条例,履行行规行约,维护协会的声誉和行业的共同利益,执行分会的有关决议。
(二)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分会委托的工作。
(三)及时向分会反映相关信息,提供相关资料。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分会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后,由会员大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届五年。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并报协会批准;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决定分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在全体会员中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机构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分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过半数产生。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分会工作。理事会五年一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分会负责人。
(三)研究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报协会批准;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审议秘书处人员聘用方案;
(七)讨论决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分会的重大事项;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分会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届任期5年。
第十八条 分会会长、秘书长的产生由协会按照协会《章程》相关条件提名,经分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过半数后,提交协会秘书处审批通过。特殊情况下,协会可直接提名或任命分支机构负责人。
分会负责人对协会法人代表负责。未经批准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负责人;设立荣誉职务须报协会批准。
第十九条 会长和秘书长职责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及其他行业活动;
(二)组织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三)受理事会委托,签署批准理事会通过的分会秘书处年度财务报告和秘书处人员聘用方案;
(四)其他决策事宜。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秘书处为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主持秘书处全面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及理事会的决议;
(三)制定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和秘书处专职人员聘用方案,报协会批准;
(四)向理事会及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总结;
(五)拟定内部管理制度、工作程序、考核机制,报协会批准。
(六)组织完成年度业务活动,相关信息和工作总结报送协会。
第二十条 本分会可聘请关心和支持行业发展的知名人士、专家、学者为本分会顾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分会秘书长单位应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及通讯文印等工作条件,并积极协助分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决议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章 会费收取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按照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及协会章程管理使用会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审批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如有和章程相悖处,以协会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秘书处。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3年9月24日通过
2018年9月18日第一次修改
2023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