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拟出台塔机与施工升降机报废规程的规定,您怎么看?
2022-05-16 11:23:51
1 总 则
1.0.1 为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防止和减少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建筑起重机械。
1.0.3 本规程规定了建筑起重机械报废的基本要求。当本规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4 建筑起重机械报废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使用年限 建筑起重机械自合格出厂日起到规定使用周期止的年份数。
2.0.2 整机
由结构件、机构和电气系统等全部部件组成的、能实现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 降机的所有功能的整体。
2.0.3 整机报废 建筑起重机械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或在规定使用年限内因严重损坏,不具备使用条件,又无修复价值,而采取的一种整机废弃处理方法。
2.0.4 重要结构件
建筑起重机械钢结构的主要受力构件,因其失效可导致整机不安全的结构件。
2.0.5 重要结构件报废 建筑起重机械重要结构件损坏或者局部失稳导致该结构件丧失承载能力且不能修复,失去使用价值的状态。
2.0.6 计算应力
建筑起重机械重要结构件被校核截面在计算载荷作用下,经理论计算得到的最大应力值。
2.0.7 公称起重力矩
塔式起重机起重臂为基本臂长时最大幅度与相应额定起重量的乘积值(t.m)。
2.0.8 最大起重量
塔式起重机正常工作条件下允许起升的最大额定起重量(t)。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起重机械宜选用安装了先进有效的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安全性能好、可靠性高、节能环保、其工作机构采用变频技术的优质产品。
3.0.2 凡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整机使用年限不大于本规程5.1.1与5.2.1条规定的,应执行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
3.0.3 凡使用说明书未规定整机使用年限或者规定整机使用年限大于本规程5.1.1与5.2.1条规定,应执行本规程规定的使用年限。
3.0.4已经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若需继续使用,应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资质和相应技术能力的评估单位进行安全评估合格后,方能根据安全评估报告确定的年限继续使用。
3.0.5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未进行安全评估或安全评估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严禁继续使用。
3.0.6 建筑起重机械重要结构件的修复和更换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否则,该结构件应及时报废。
1 重要结构件的主要受力杆件发生损坏或者局部变形,通过采取焊接或其他方法进行补强、局部更换等技术措施后而不影响整体金属结构承载能力、几何尺寸的,经修复后可继续使用;
2 重要结构件关键部位的焊缝出现裂纹,必须查明原因,消除隐患,然后采取补焊或其他方法进行补强,使之达到原焊缝的承载能力后可继续使用。
3 重要结构件同一部位修复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4 重要结构件的修复、更换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完成。修复单位应当在修复合格后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应将其存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3.0.7 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和井道施工升降机的报废可参照相应型号的施工升降机的报废规定执行。
4 整机报废条件
4.0.1 建筑起重机械达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报废,并向原备案登记部门办理注销。
1 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的;
2 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达到规定年限经安全评估不合格的;
3 在使用年限内发生过倾覆事故或重要结构件因丧失整体稳定性而失去整机使用价值的;
4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5 使用年限规定
5.1 塔式起重机使用年限规定
5.1.1 塔式起重机整机使用年限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公称起重力矩为 63t·m(不含 63 t·m)且最大起重量为 6t(不含 6t)以下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 10 年;
2 公称起重力矩为 63t·m~125t·m(不含 125t·m)且最大起重量为 6t~8t(不含 8t)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 15 年;
3 公称起重力矩为125t·m~250 t·m(不含250 t·m)且最大起重量为 8t~12t(不含 12t)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20年;
4 公称起重力矩为250t·m~315 t·m(含315 t·m)且最大起重量为12t~16t(含16t)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 25 年;
5 公称起重力矩为 315 t·m 以上且最大起重量为16t(不含16t)以上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 30 年。
5.2 施工升降机使用年限规定
5.2.1 施工升降机整机使用年限应符合以下规定:
1 SS型(以卷扬机为动力)施工升降机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年;
2 SS型(以曳引机为动力)施工升降机使用年限不得超过8年;
3 SC(SCD)型施工升降机使用年限不得超过8年;
4 SS型(变频式)、SC型(变频式)施工升降机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0年;
6 重要结构件报废
6.1 塔式起重机重要结构件报废
6.1.1 塔式起重机重要结构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报废。
1塔式起重机重要结构件的主要受力杆件(如塔身标准节、回转平台、塔顶、起重臂、平衡臂等金属构件的主弦杆,起重臂拉杆、平衡臂拉杆)因锈蚀或者磨损导致计算应力达到或者等于原设计计算应力的115%倍时应及时报废。 在无计算条件的情况下,当这些金属杆件有一处表面锈蚀或者磨损量达到原厚度的10%时,应及时报废,
2 塔式起重机重要结构件的腹杆(如塔身标准节、塔顶、回转塔身、顶升套架、起重臂、平衡臂等构件的腹杆)有一处表面锈蚀或者磨损量超过原厚度的15%时,应及时报废;
3 塔式起重机重要结构件(如塔身标准节、塔顶、回转平台、起重臂、平衡臂等)发生结构整体失稳;
4 塔式起重机主要连接件的轴孔及销轴直径磨损量达到如下值,且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起重臂及塔顶部件,单个轴孔或销轴磨损及变形相对值﹥4%,或绝对值﹥1.5%;标准节部件,单个轴孔或销轴磨损及变形相对值﹥2%,或绝对值﹥0.6%;拉杆及其他单项受力部件,单个轴孔或销轴磨损及变形相对值﹥5%,或绝对值﹥2.2%;
6.2 施工升降机重要结构件报废
6.2.1 施工升降机的重要结构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报废:
1 施工升降机重要结构件的主要受力件(如基础底架梁、导轨架标准节弦杆、吊笼立柱和底板支承梁、驱动板等)由于磨损或者锈蚀导致计算应力达到或者等于原设计计算应力的115%时,或者壁厚腐蚀或磨损量大于12%时;
2除标准节立管外的其他构件有一处表面锈蚀或者磨损量超过原厚度的10%;
3导轨架标准节立管由于磨损和腐蚀,其壁厚的最大减少量达到或等于出厂时立管厚度的20%时。
4 导轨架标准节立管变形造成立管圆柱度公差值超过立管原半径的10%;
5导轨架标准节立管直线度误差大于3‰时;
6 齿条节线齿厚磨损量达到原厚度的4%,齿轮节线齿厚磨损量达到原厚度的4.5%;
7 施工升降机重要结构件发生结构整体失稳时。
8 施工升降机的防坠安全器壳体出现裂纹或自出厂之日起满5年,该防坠安全器报废。
7 报废整机械及部(构)件的处置
7.0.1对于达到报废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其产权单位应及时到原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整机报废、注销手续。
7.0.2 报废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部(构)件不允许重新使用或者拼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对报废的建筑起重机械的钢结构件应按废钢铁处理。
7.0.3 对于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标准节或塔身节,出厂时焊有原厂永久性的能够直观判断出厂日期的标准节或塔身节,该标准节或塔身节报废年限适用5.1.1与5.2.1关于整机使用年限的规定。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起重机设计规范》 GB/T3811
2 《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 GB/T13752
3 《塔式起重机》 GB/T5031
4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5144
5 《施工升降机》 GB/T10054
6 《施工升降机安全使用规程》GB/T 34023
7 《塔式起重机安全评估规程》 GB/T33080
8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 JGJ/T189
9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067
10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JGJ88
11 《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 GB26557
12 《齿轮齿条式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安装质量检验规程》GB/T 33640
13 《齿轮齿条式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安全评估规程》GB/T 36152
修 订 说 明
本规程是在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起重机械报废规程》DB13(J)73-2008(以下简称为《报废规程》)基础上修订而成。
《报废规程》自2008年发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本省各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起到了促进作用。近几年随着建筑业的蓬勃发展,省内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型号和数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63t·m以下规格塔式起重机的数量在大幅减少,315t·m及以上的塔式起重机和动臂式塔式起重机在逐年增加。原《报废规程》与我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发展的现状已不相适应,主要体现为:1)10t以上的塔机规定的使用年限单一;2)对采用新技术未加以引导;3)对一次性投入成本巨大、使用频率低的超大型塔机规定使用年限为20年显然不合适。为了适应现代建筑施工标准化、信息化、工业化和机械化的发展要求,及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的专业化发展的需求,促进施工企业采用具有先进、安全和节能环保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为此,有必要对原《报废规程》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院所、国内起重机械制造厂商、国内大型起重设备租赁企业和本省施工、租赁相关企业的意见,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及规程、规定,最后形成2021版《建筑起重机械报废规程》。
为了便于有关单位在使用本规程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本规程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规程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0.1 制定本规程的目的。
1.0.2~1.0.3 规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以及本规程与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关系。
本章节所列术语是理解和执行本规程应掌握的几个基本术语。本规程中将物料提升机、井道施工升降机归类为施工升降机的一种。
3.0.2~3.0.3 本条文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与本规程规定的使用年限之间的关系作了规定。
3.0.4~3.0.5本条文规定,对于部分建筑起重设备虽然使用年限已经达到报废年限,但由于利用率低,维修、保养良好,金属构件的承载能力仍能满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此类机械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资质和相应技术能力的评估单位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合格后,继续使用年限根据安全评估报告确定的年限继续使用,评估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3.0.6本条文对不同构件修复、更换的条件和要求作了规定,同时也对金属构件修复和更换后的资料归档保存作了规定。
3.0.7施工升降机分为人货两用升降机和货用升降机,俗称的“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属于货用施工升降机。本条文将井架与龙门架物料提升机、SS型、SC型物料提升机、井道施工升降机分别归类到SS型、SC型施工升降机中,其使用年限执行相应施工升降机的规定。
4.0.1 本条规定了建筑起重机械整机报废条件。
5.1 塔式起重机使用年限规定
5.1.1
1 我省在2008年颁布的《建筑起重机械报废规程》DB13(J)73-2008实施以来,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得到很大提升。但目前各生产厂家对规格型号的确定比较混乱,调研中建议同时采用公称起重力矩和最大起重量作为设备使用年限的判定指标,在《报废规程》本次修订中予以采纳。
2 《塔式起重机》 GB/T5031中,其规格型号的三个基本分段点是:63t·m、125t·m、315t·m,在考虑基本分段点同时,结合GB∕T 33080《塔式起重机安全评估规程》的规定,以及本省的实际情况,特做本条规定。
3 确定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年限时,塔式起重机公称起重力矩与最大起重量应同时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当有一项达不到本条要求的,使用年限按低档年限标准执行。
4 金属构件的锈蚀对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寿命来说是一个很重要的影响因素,小吨位的塔式起重机金属构件在相同时间和条件下锈蚀比率比大塔大,直接影响到使用寿命,且在使用中使用频次高,所以,对小吨位的塔式起重机使用年限做严格的限定,是必要的。
5 租赁企业和制造厂商对国家规定塔式起重机使用年限最长为20年,没有异议。但是,考虑到特大型塔式起重机在今后的建筑业超高层或装配式建筑的发展进程中会逐步大量被使用,可能面对一次性投入大、利用率低、使用成本高的现实,在本规程中针对大型塔式起重机推荐使用年限最长为30年。若因利用率低等原因,可通过评估来延长使用年限。
5.2 施工升降机使用年限规定
5.2.1 随着建筑业发展,越来越多的变频式施工升降机进入施工现场。变频式施工升降机因采用了变频技术,增加了吊笼启动、制动以及运行中的平稳性,并大大减少了升降过程中对整机的冲击,提高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因此本次修订中采用了变频技术的施工升降机比未采用变频技术的施工升降机使用年限适当进行了延长。
6.1 塔式起重机重要结构件报废
6.1.1 由于塔式起重机金属构件使用过程中受到自然环境和多次安装拆卸的影响,导致塔式起重机金属构件锈蚀或者磨损,如果这些金属构件锈蚀或者磨损达到一定的程度就容易造成塔式起重机结构的破坏。本条文根据塔式起重机不同金属构件对塔式起重机结构的影响程度不同,依照GB∕T 33080-2016《塔式起重机安全评估规程》对金属构件的报废条件作了规定。
6.2 施工升降机重要结构件报废
6.2.1 由于施工升降机金属构件使用过程中受到自然环境和多次安装拆卸的影响,导致施工升降机金属构件锈蚀或者磨损,如果这些金属构件锈蚀或者磨损达到一定的程度就容易造成施工升降机结构的破坏。本条文根据施工升降机不同金属构件对施工升降机结构影响程度的不同,依照JGJ/T18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规程》、GB/T36152《齿轮齿条式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安全评估规程》对金属构件的报废条件作了规定。
7 报废整机及部(构)件的处置
7.0.1 本条文强调建筑起重机械整机报废后,其产权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7.0.2 为了防止报废的建筑起重机械部(构)件重新使用或者拼装使用,本条文强调建筑起重机械报废后的部件、金属构件只能作为废品、废钢铁处理,不得做为其他用途。
7.0.3 在实践中,由于首次安装工地高度受限,部分施工升降机标准节和塔身节采购出厂日期延迟于整机,考虑到建筑起重机械整机达到报废,而后续购买出厂的施工升降机标准节和塔身节仍未达到报废年限,本条文特做规定,出厂时焊有原厂永久性的能够直观判断出厂日期的标准节或塔身节,该标准节或塔身节报废年限适用5.1.1与5.2.1关于整机使用年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