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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 标识》标准摘录

2022-11-16 15: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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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  标识》

T/CCMA 0140-2022《塔式起重机 标识》标准摘录

(2022-10-19发布,2023-02-01实施)

本标准其他内容请查阅标准全文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标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整机标识、部件标识、标识载体、标识注册与解析、标识应用等事项。

     本文件适用于GB 6974.3定义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安装的塔机和塔机主要部件的标识编码、标识设置、标识注册与解析、标识应用。

6  基本规定

6.1  塔机整机和塔机主要部件应设置本体标识,宜同时设置电子标签。

6.2  塔机标识应客观、真实地反映产品的类别、制造商、生产日期等信息,并能永久保持,码物不应分离。

6.3  标识应由制造商在出厂前完成设置,标识与被标识塔机或部件应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

6.10 制造商、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监管部门可以将塔机标识用于塔机及其主要部件在生产制造、交付、流通、资产管理、安装使用、安全管理、维修、二手设备交易等环节的产品全寿命周期管理及产品追溯。

       存量塔机宜参照本文件补充设置本体标识或电子标签,补充设置的标识编码应如实体现被标识物的制造商和制造日期信息。已有本体标识中包含制造商、生产年月、唯一序列号信息的可以继续使用,补充电子标签应按本文件编码规则设置标识编码,并将电子标签与本体标识编码进行绑定。

7.2 塔机整机标识编码规则

7.2.1 塔机整机标识编码应与TSG 08规定的特种设备代码一致,编码结构由设备基本代码、制造单位代码、制造年份、制造顺序号组成,中间不应有空格。编码结构如表1所示。

表1  塔机整机标识编码结构

整机编码组成

第1段

第2段

第3段

第4段

分段名称

设备基本代码

制造单位代码

制造年份

制造顺序号

位数

 4

5

4

5

示例:431032012202300568

7.2.2  设备基本代码应按照《特种设备目录》规定的代码(4位阿拉伯数字)编写。如:普通塔式起重机为“4310”,电站塔式起重机为“4320”。

7.2.3  制造单位代码应由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审批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域代码(2位阿拉伯数字)和制造单位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中的单位顺序号(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7.2.4  制造年份即产品制造的年份(4位阿拉伯数字),如2023年制造的则为“2023”。

7.2.5  制造顺序号由制造单位自行编排(5位阿拉伯数字),如2023年制造的顺序号为298的塔机,则编为“00298”。

8.2 塔机部件标识编码规则

8.2.1 塔机部件标识编码由制造商代码、部件种类代码、部件型号代码、工厂代码、批次号、序列号6段组合而成,中间不应有空格。编码结构如表3所示。

表3  塔机部件标识编码结构

部件编码组成

第1段

第2段

第3段

第4段

第5段

第6段

分段名称

制造商代码

部件种类代码

部件型号代码

工厂代码

批次号

序列号

位数

≥2

1-2

自定

1-3

4

≥4

示例:CM3L68ACF22070137

8.2.2 制造商代码应由大写英文字母组合而成,宜与制造商简称或注册商标相关,且各制造商代码不应重复。

8.2.3  部件种类代码应用于区别不同的部件类型,由制造商自行编制。

8.2.4 部件型号代码由制造商自行编制,宜与图纸编号有关联。

8.2.5  工厂代码指制造商工厂代码、生产线代码或分供方代码,宜用英文字母表示,由制造商自行编制,并符合下列规定:

  a) 如同一个制造商有多个工厂、生产线的应有工厂或生产线代码;

  b) 没有分厂且不区分生产线的,使用字母“A”;

  c) 由分供方提供的部件,相关部件应标注分供方代码。

8.2.6  批次号代码由生产年月组成,如:2022年7月生产,记录为 2207。

8.2.7 序列号代码由数字组成,依次增加,禁止重号。序列号每月或每年从0001开始。

8.2.8  配套件供应商生产的工作机构部件或其他主要部件应按表3确定各部件标识编码,其中“制造商代码”指“配套件供应商代码”。

9  电子标签   

9.1.1  电子标签应使用下列其中一种:

  a) RFID与二维码一体化电子标签;

  b) RFID与NFC双频一体化电子标签。

9.1.3  应采用抗金属电子标签,并具有防水、耐老化等性能。

9.1.5  电子标签技术要求应符合附录B规定。

10  标识注册与解析

10.1  塔机制造商应具备或接入行业标识解析平台,标识解析平台应具有标识注册、标识解析、标识查询、数据管理、业务管理、运行监测等功能。

10.2  标识解析平台应符合满足跨企业、跨区域的标识数据共享及行业管理需要。   

10.3  标识解析平台应具备良好的安全性与可靠性,保证数据交换过程中数据接口的安全性,保证数据的安全、可靠、可信与可用。

10.4  塔机制造商在电子标签安装或塔机产品出厂前,应在标识解析平台进行塔机标识注册工作,完成该产品电子标签与标识注册信息的绑定,电子标签TID码、二维码应与标识编码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10.5  标识注册信息应保存到标识解析平台,也可同时将标识注册信息写入电子标签用户数据存储区。

10.6  塔机整机标识注册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塔机制造商;

  b)制造地址;

  c)设备名称;

  d)设备型号;

  e)额定起重力矩;

  f)整机标识编码;

  g)出厂日期;

  h)出厂编号;

  i)设计寿命;

  j)制造许可证号;

  k)主要部件的名称及标识编码;

  l)客服电话。

10.7  塔机部件标识注册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生产制造商;

  b)制造地址;

  c)部件名称;

  d)部件型号;

  e)部件标识编码;

  f)部件规格;

  g)出厂日期;

  h) 设计寿命;

  i)客服电话。

10.8  塔机制造商应保存所制造产品的标识信息与可追溯记录档案,并保证与标识解析平台信息的一致性。

10.9  标识解析平台应建立并公开系统接口规范,应向满足校验条件的相关方开放标识信息数据与接口,塔机标识解析平台面向行业市场需求开发与拓展各类场景应用。  

11  标识应用

11.1  相关单位应根据需要及时建立基于工业互联网标识的塔机信息管理系统,并与标识解析平台对接。

11.2  产权单位新购入塔机和存量塔机按本文件设置标识后,产权单位宜在设备备案或登记时,通过识读电子标签或标识编码在信息管理系统记入下列信息。

  a)整机信息:

   ——产权备案或登记地;

   ——产权备案或登记证号;

   ——产权备案或登记日期;

   ——产权单位;

   ——联系电话。

  b)标准节信息:

   ——产权单位;

   ——联系电话。

11.3  塔机每次安装、顶升、降节、拆卸应通过整机和部件的标识进行识别验证,并进行过程记录。

11.4  在塔机安装环节应将部件标识与整机标识进行关联,在塔机信息管理系统构建当前塔机整机信息档案及部件配置明细。

11.5  安装后拆塔前应将该塔机的使用信息添加到各部件信息履历上,记录塔机部件全寿命周期履历。

11.6  塔机维修、检查、事故信息应通过识别电子标签或标识编码记入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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