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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工作委员会

代理商工作委员会简介

代理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以下简称总会)下属的专业性分支机构,成立于2003年10月。委员会是由中国工程机械行业内各资本类型的代理商及其他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

其宗旨是: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贯彻政府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共同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工作,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国工程机械代理制的发展,构建中国工程机械代理商的美好家园。

本委员会受总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遵守总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建和开展工作。

本委员会在工程机械代理商行业具有提出建议、组织协调、自律监督、信息沟通、咨询服务等职能。具体的业务范围:

1、对我国工程机械代理制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等重大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

2、加强会员单位与政府部门、有关协会及其他行业之间的沟通与联系;

3、制定流通领域的“行规行约”,建立流通领域自律性机制,制定有序的代理市场规则,倡导区域间的商业竞争良好秩序,积极提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规范并推动代理制的积极、健康、发展;

4、组建流通领域技术、经济信息网络,开展流通领域统计工作,对行业及企业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变化态势进行分析、研究和交流;

5、加强会员单位、制造商及用户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商贸合作的广泛、深入开展,实现双赢与多赢;

6、受委托对流通领域重大投资、改造、开发、资产重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调研和论证,沟通信息,协调关系,促进行业结构的合理调整,为企业决策提供建议;

7、总结交流会员单位改革、转型和管理经验,指导企业探索深化改革、完善管理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开展企业诊断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先进营销模式,不断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竞争力。

8、开展行业市场调查,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需求状况及发展趋势,为会员单位提供最新行业信息,架起会员单位与用户之间的桥梁,协助会员单位做好市场开拓工作;

9、组织会员单位业务、技术及管理等各类人员的国内外培训和参观考察活动,广泛开展流通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单位携手共同振兴民族工业、打造民族品牌、展示企业风采、创立国际品牌提供渠道;

10、承担政府、总会交办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会长:杜海涛 秘书长:杨志芳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北沙滩一号院

电话:010-64883134

邮箱:zhaoxc@jker.cn

委员会主管单位:

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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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代理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以下简称协会)下属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分会的宗旨是:在协会的统一领导下,为政府、行业、会员服务,贯彻政府的有关法规和政策,成为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与纽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诉求,自律行业行为;促进中国工程机械行业代理制的健康发展,构建中国工程机械代理商的美好家园。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协助做好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条委员会的设立、撤销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委员会秘书处的地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委员会具有行业协调、会员利益维护、自律监督、信息沟通、咨询服务等职能。委员会的具体业务范围是:

(一)对我国工程机械代理制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等重大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

(二)加强会员单位与政府部门、有关协会及其他行业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在行业中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通过协会向政府反映会员单位及行业企业的愿望和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协助协会就政府或相关主管单位的委托,组织或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贯彻实施。

(四)加强会员单位、制造商及用户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商贸合作的广泛、深入开展,实现双赢与多赢;

(五)受委托对流通领域重大投资、改造、开发、资产重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调研和论证,沟通信息,协调关系,促进行业结构的合理调整,为企业决策提供建议;

(六)总结交流会员单位改革、转型和管理经验,指导企业探索深化改革、完善管理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开展企业诊断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先进营销模式,不断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竞争力。

(七)对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工程机械渠道市场需求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究,开展市场调研,反馈市场需求;利用协会网站、简报和组织媒体资源做好市场宣传开拓工作。

(八)在协会统一安排下,开展国际交流活动,加强与各国同行业协会及企业的联系与沟通,提供工程机械行业代理制相关的咨询服务。

(九)接受协会委托,制定行规行约,协调建立流通领域自律性机制,制定有序的代理市场规则;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提高企业形象和市场信誉。倡导区域间的商业竞争良好秩序,积极提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规范并推动代理制的积极、健康、发展。

(十)接受协会统一布置和安排,参与协会组织的国内外展览会、技术交流会、产品推广会等,组织会员参观、参展;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进步,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十一)在协会统一指导下开展行业统计、信息收集、数据整理和分析工作,为行业提供权威信息,为会员研究市场提供服务。

(十二)在协会统一指导下,组织开展行业职业技能培训,组织行业各类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工程机械行业代理商人力资源整体素质。

(十三)保护企业自主知识产权。

(十四)承担协会交办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严格执行协会在发改委信用中国网站所公示收费项目,杜绝公示信息项目之外的任何收费。

第七条委员会按照工作条例在专业领域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并按照协会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三章

第八条本委员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申请加入本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协会章程和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有加入本委员会的意愿;
(三)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独立核算的中国工程机械行业各类型的代理商、经销商,及其在行业口碑较好,有一定规模、影响力和代表性并愿意为代理商工作委员会服务的二手机商、服务商、配件商及金融类等有关社会团体。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入会的单位需向委员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会员申请登记表以及单位简介;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核实,委员会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报审批,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四)会员单位的代表是单位法人或其授权人;会员单位法人变更时,协会会员单位代表相应变更。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获得分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委员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及委员会工作条例,履行行规行约,维护协会的声誉和行业的共同利益,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二)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三)及时提供本单位的准确统计信息及提供交流资料。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并交回协会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经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同意,报协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届五年。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委员会工作条例,并报协会批准;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决定委员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在全体会员中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机构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委员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过半数产生。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委员会工作。理事会五年一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会负责人

(三)研究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报协会批准;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审议秘书处人员聘用方案;

(七)讨论决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委员会的重大事项;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委员会理事会设会长1、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届任期5年。

第十九条委员会会长、秘书长的产生由协会按照协会《章程》相关条件提名,经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过半数后,提交协会秘书处审批通过。特殊情况下,协会可直接提名或任命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条 会长和秘书长职责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及其他行业活动;

(二)组织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三)受理事会委托,签署批准理事会通过的委员会秘书处年度财务报告和秘书处人员聘用方案;

(四)其他决策事宜。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秘书处为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主持秘书处全面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及理事会的决议;

(三)制定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和秘书处专职人员聘用方案,报协会批准;

(四)向理事会及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总结;

(五)拟定内部管理制度、工作程序、考核机制,报协会批准。

(六)组织完成年度业务活动,相关信息和工作总结报送协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秘书长单位应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及通讯文印等工作条件,并积极协助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决议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审批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如有和章程相悖处,以协会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秘书处。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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