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机械分会
挖掘机械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成立于1993年,是(以下简称总会)下属的重要专业性分支机构,分会是由挖掘机械行业所有大型挖掘机主机制造企业、科研院所、标准化主管部门、产品监督检验机构、维修、流通、使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盈利性的行业组织。截至目前,分会已拥有会员单位250余家,其中理事会员单位72家,涵盖了挖掘机械行业各大主机制造企业和部分配套零部件生产、销售企业。
挖掘机械分会秉承的宗旨,在总会及分会有关领导的直接指导下,在分会会员单位的大力支持帮助下,遵守总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贯彻政府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共同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工作,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分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建和开展工作。挖掘机械分会积极服务于国家和会员单位,致力于和谐、共赢、可持续发展的中国挖掘机械产业体系,挖掘机械分会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同时又符合国际化、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的行业分会。
分会在挖掘机械行业具有提出建议、组织协调、自律监督、信息沟通、咨询服务等职能。具体的业务范围是:
1、对行业和企业的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组织经验交流;向总会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行业发展情况和企业的意见并提出建议。
2、开展行业生产销售及经济指标的统计汇总,对市场发展情况提出分析意见;为会员制定发展计划和销售方案提供统计服务;为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供咨询建议。
3、协助主管部门组织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开展标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4、收集并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产品质量信息,宣传推进名牌产品战略。
5、开展国内外行业技术交流与培训活动,组织会员参加及参观国内外专业展览。
6、组织制定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组织行业内的价格协调、价格自律工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的权益。
7、受会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委托进行各种咨询和服务工作。
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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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条 例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挖掘机械分会(英文名称:China Construction
Machinery Association Excavating Machinery Branch,缩写:CEXMA,以下简称分会)是(英文缩写:CCMA,以下简称总会)下属的专业性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地位。
第二条 分会是由中国挖掘机械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社会团体等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实行行业管理,为政府、行业、会员、用户服务,成为政府与企业、用户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诉求,自律行业行为,促进我国挖掘机械行业的不断发展。
第四条 分会遵守总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受总会的领导、监督和管理。分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建和开展工作。分会的会员可以同时参加其他分会和协会。
第五条 分会依据总会的“章程”及“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分会“工作条例”,如有与总会“章程”相悖之处,以总会“章程”为准。
第六条 分会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天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分会在挖掘机械行业具有提出建议、组织协调、自律监督、信息沟通、咨询服务等职能。分会的具体业务范围是:
(一)对行业和企业的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组织经验交流;向总会和有关部门提供行业发展情况,反映行业及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诉求并提出建议。
(二)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和网络信息工作,对行业生产销售及经济指标进行统计汇总,对市场发展情况提出分析意见;为会员制定发展计划和销售方面的统计服务;为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供咨询建议。
(三)受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参与制修订本行业的各类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开展用户满意度调研、企业产品质量调研等工作。收集和反馈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协助政府作好质量管理工作,促进产品品种、性能和质量的不断提高。
(五)开展行业技术交流与培训活动,组织会员参加及参观国内外专业展览。
(六)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提高企业形象和市场信誉。认真抓好行业内部的价格协调和价格自律工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七)受会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委托进行各种咨询和服务工作。
(八)完成总会和有关领导部门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分会为单位会员制。
第九条 申请加入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分会工作条例;
(二)有加入分会的意愿;
(三)在分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入会的单位需向分会秘书处提交入会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会员申请登记表以及单位简介;
2、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分会收到入会材料后,上报至总会组联部,组联部按照总会章程规定的入会条件进行审核,通过后报总会秘书处审批。
(四)总会组联部对审批通过的新入会会员资料进行登记、编号、汇总制表,提交总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的会员企业由总会秘书处制作会员证书(会员证书编码由总会组联部按照制证规则编制),盖总会印章,待企业缴纳会费后,发给新会员单位。
(六)会员单位的代表是单位法人或其授权人;会员单位法人变更时,会员单位代表相应变更。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分会的活动;
(三)获得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总会“章程”和分会“工作条例”,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改选行规行约;
(二)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共同利益;
(三)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理事单位组成理事会;
(二)审定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及行约行规;
(三)审议分会工作报告,对分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决定分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在全体会员中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总会批准。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若干人,领导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单位应是在行业中有较高影响力,热心分会工作的会员单位。常务理事由理事单位中产生,副会长由常务理事单位中产生,常务副会长经会长提名,由副会长单位中产生。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设立常务理事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需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二)、(四)、(六)项职权,领导分会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分会会长为分会主要负责人。分会会长单位由总会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分会会长由分会会长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单位负责人担任。其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总会对分会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组织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四)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分会秘书处为分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全面负责秘书处工作。秘书长人选由总会和分会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当选的秘书长享有分会副会长权利。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总会对分会及分会秘书处工作的要求,完成总会下达的工作任务。定期向总会报告工作,重要活动应事先向总会报告;
(二)贯彻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负责编拟分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并向理事会、会员大会及总会报告。在理事会闭幕期间,有关重要事项应事先向分会会长报告;
(三)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提名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并向总会、分会会长及理事会报告,备案;
(五)负责秘书处的经费开支审批;
(六)负责对申请入会单位的初审并上报总会审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分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会费收取标准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条 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分会的经费开支用于:
(一)分会组织行业活动的支出;
(二)秘书处的办公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公务费;
(三)工作人员的津贴及福利待遇等;
(四)邀请专家、学者讲学、咨询的报酬;
(五)对分会工作做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的奖励;
(六)按规定向总会上缴管理费;
(七)其他合法开支。
第三十一条 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分会工作条例的修改,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分会修改的工作条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总会审查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经2009年 11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分会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自总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核准日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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